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胶州大白菜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和提高“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胶州大白菜”是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胶州大白菜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胶州大白菜协会是“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胶州大白菜协会审核批准。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为三里河街道、九龙街道、胶东街道、胶莱街道、阜安街道、中云街道、胶北街道、李哥庄镇、胶西镇、里岔镇、铺集镇。
该地区镶嵌于山东半岛西南部的璀璨明珠,地处黄海之滨、胶州湾畔,地理位置得天独厚。年平均降雨量 1000 毫米,年均日照 2411 小时,年均湿度 80%,年均气温 20.9℃,四季分明。地表水无色、无臭、透明,水垢少(H0<100mg/l),不起泡(F<60),pH 值 6.5。优良的地理环境、气候特征、特殊的土地条件决定了“胶州大白菜”的优良品质。
第六条 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特定品质:“帮嫩薄、汁乳白、味鲜美、营养好”等特点,味道清脆,淡而有味。生食清脆可口,熟食风味甘美,可拌、可炒、可蒸、可煮、可熬,可生可熟,可荤可素,吃法多样,老少皆宜,烹调大师们以胶州大白菜为主原料可以做出 50 多道菜品。并且含有维生素、钙、铁、钾等多种营养物质。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胶州大白菜协会递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九条 胶州大白菜协会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3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胶州大白菜协会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条 符合“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订《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10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胶州大白菜协会尊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二条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3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10 天内向胶州大白菜协会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胶州大白菜协会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胶州大白菜协会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申请人胶州大白菜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胶州市农业农村局,胶州市农业农村局是胶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行政机关,“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胶州大白菜”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不得二级授权;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五条 胶州大白菜协会是“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胶州大白菜协会与“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订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七条 胶州大白菜协会为保证“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八条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胶州大白菜协会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未经胶州大白菜协会许可,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与“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胶州大白菜协会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胶州大白菜协会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使用“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胶州大白菜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