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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时间:1763728239来源:未知

各相关胶州大白菜经营主体:

为加强地理标志保护,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声誉和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合法使用人

(一)经公告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生产者;

(二)经公告地理标志已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注册人的集体成员;

(三)经公告备案的已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的被许可人;

(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的其他使用人。

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义务

(一)按照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

(二)按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使用要求,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三)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

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规范使用要求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例:胶州大白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时,应当使用以下两种标志的组合:

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须知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下载基本图案矢量图。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矢量图可按比例缩放,标注应清晰可识,不得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

(二)不得伪造、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示;

(三)禁止在非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或超出授权范围使用标志。

五、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标示方法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附着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

(二)使用在产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等上;

(三)使用在广播、电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等媒体上,包括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地理标志进行的广告宣传;

(四)使用在展览会、博览会上,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五)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于电子商务网站、微信、微信公众号、微博、二维码、手机应用程序等互联网载体上;

(六)其他合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示方法。

六、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请使用流程

(一)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流程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当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地理标志产品特色质量检验检测报告。

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请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的产地进行核验。上述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二)通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流程

商标权利人与使用人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备案后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用标申请。

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注意事项

(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或者在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二)对于未经公告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或者使用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规定的,将面临以下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不足五万元的,可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从重处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进一步明确,对擅自使用、伪造地理标志名称或专用标志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民事责任:侵犯地理标志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各用标主体和有关单位,对照上述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和整改,切实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行为,履行好主体责任和义务。

 

胶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4日